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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孕婴童用品协会章程

来源:未知 编辑:孕婴童协会 浏览量:653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孕婴童用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Mommy Baby Products Association of Jiangsu.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孕婴童的穿戴用品、养护卫生用品、寝居用品、生活出行用品、玩教智力用品等生产、经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孕婴童用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Mommy Baby Products Association of Jiangsu.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孕婴童的穿戴用品、养护卫生用品、寝居用品、生活出行用品、玩教智力用品等生产、经销、科研、教学和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自愿组成非盈利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孕婴童用品的单位,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单位的桥梁作用,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全心全意为行业、会员、政府服务,促进孕婴童用品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江苏省。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软件园A1幢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的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全省孕婴童用品行业管理。其具体业务范围: 
(一)调研孕婴童用品的开发、生产与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为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本行业发展规划及孕婴童用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制定工作、研究咨询与认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举办本行业孕婴童用品的展览、展(销)会,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扩大国内外行业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教育活动,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的制定,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根据行业发展制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六)依法开展本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活动,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展销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依法建立行业信息化平台网站,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八)承办相关部门授权与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只设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四)直接从事孕婴童的穿戴用品、养护卫生用品、寝居用品、生活出行用品等生产、经销,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组织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审批;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有关技术、经济等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的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过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业中推选代表担任,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将经2013年9月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孕婴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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